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74722(1-2)。
法定代表人:韩荣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03497E(1-1)。
法定代表人:黄根平,董事长。
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18)皖0202民初6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3814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9781元。
本院在执行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03月04日因被执行人无法通知,本院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
2、于2019年01月29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0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银行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19年02月20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房产,该房产暂无法处置;
4、于2019年6月11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该公司已经停止正常经营,无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202执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尚XX
执行员 丁曲梅
执行员 孙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