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7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74722(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09376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皖B×××××号、皖B×××××号、皖B×××××号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鲍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