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4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57374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执4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