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57374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4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