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1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573747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武夷山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8531X(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系列案件查封,不宜处置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9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社区走访(工商信息,系列案件),未发现相关可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07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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