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57374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