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执11号之一
移送执行单位: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766J。
法定代表人:陈聋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的(2019)皖17民初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交纳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方式调查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除冻结并扣划该公司银行存款395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向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对芜湖晟豪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并在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
取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对芜湖晟豪实业有限公司4万元债权,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暂未协助本院执行到位上述款项。因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依法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龙伟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金佳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