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89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皖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黄麓富煌工业园富煌科技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20732A。
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芜湖市南陵县鼎盛广场**偶**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766J。
法定代表人:陈聋子。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皖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20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91949.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7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12月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14#楼5单元501室、繁昌县以及繁阳镇城关金桥三区11-102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向南陵县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谈话笔录约谈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款项为2919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璐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89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皖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黄麓富煌工业园富煌科技研发中心**代码:91340100581520732A。
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芜湖市南陵县鼎盛广场**偶**91340200149785766J。
法定代表人:陈聋子。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皖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20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91949.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7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12月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14#楼5单元501室、繁昌县以及繁阳镇城关金桥三区11-102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向南陵县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谈话笔录约谈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款项为2919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