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766J。
法定代表人:陈聋子,执行董事。
本院依申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8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较大数额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系统有多案件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冬冬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766J。
法定代表人:陈聋子,执行董事。
本院依申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8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较大数额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系统有多案件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