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广场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08712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766J。
法定代表人:陈聋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池州市贵池兴业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通港大道89号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894576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及原审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兴业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1)皖1702民初2488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案件受理费18428元,减半收取9214元,由上诉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