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金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某某局、辽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执恢412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某某局,住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402764592798A,住所地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某某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402执恢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周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