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芜湖新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民终1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新益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新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钱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