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3民初5521号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3253D。
被告: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阳天路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3294416A。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2元,由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