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176号
原告:芜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阳天路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3294416A。
法定代表人:宋振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枭,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3781179F。
法定代表人:吴再庆,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芜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56元,由原告芜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陶俊
书记员葛凡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