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176号

原告:芜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阳天路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3294416A。

法定代表人:宋振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枭,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3781179F。

法定代表人:吴再庆,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芜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56元,由原告芜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陶俊

书记员葛凡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