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2152号
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居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2196930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9110283D。
被告: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3294416A。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芜湖明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于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本院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