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勤,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了(2018)吉0702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吉07执监171号执行裁定,交叉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的(2018)吉0702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由扶余市人民法院交叉执行,本院案号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京孝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