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双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1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双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兆鑫,松原市双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松原市双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3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松原市双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称与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松原市双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双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甲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