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54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55456449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程白意与被申请人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裁定对被申请人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意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