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19)皖0208执保378号
程白意
根据你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立案受理了你诉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该案财产保全情况通知如下:
序号
保全情况或未保全原因
保全日期
备注
1
已解除被保全人名下车辆一部
2019年11月26日
2
3
4
5
6
7
特别提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