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8执保37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08日生效的(2019)皖0208民初154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一、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程白意各项损失共计205314.82208261.87元。二、驳回程白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303元,由程白意负担25662530元,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373773元(程白意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宝马K32车牌号:皖B×××××(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徽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宝马K32车牌号:皖B×××××(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730。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戴斌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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