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138号
申请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汇金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俞发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银杉创富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正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银杉创富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7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杉创富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77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请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宋玮
人民陪审员贾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