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1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迪荡新城汇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8429313G。
法定代表人:俞发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誉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89532771。
法定代表人:方正光,总经理。
原审被告:银杉创富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新中关大厦**B701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5701606N。
法定代表人:汤爱民,董事长。
原审被告:汤爱民,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述二位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杉创富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汤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苗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温占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卞洋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