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302号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23521572G,住所地无锡市安镇商盛路西、纬二路南、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北。
诉讼代表人:钱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莹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
被告: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89532771,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正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俊梅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秦小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