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41号
原告: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尚庭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雨,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凌利宏,总经理。
原告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芜湖市赤铸山西路长江湾1号商住楼,原告住所地为芜湖市源丰装饰城,均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