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皖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1434017E。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8531X。
法定代表人:张金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皖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另案申请执行人芜湖杰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转破”,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皖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91执2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文武
审 判 员 楚会娜
审 判 员 俞泽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 健
书 记 员 李舒鸿
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