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379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皖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轮渡路7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1434017E。
法定代表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余琪,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伟,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香苑电子商贸街6-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446413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经开区。
芜湖皖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诉讼费合计3190050.79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4301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材料;
2、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无车辆登记信息;
3、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芜湖市宏金金色水岸27处房产,已轮候查封,因无处置权未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全椒县X花园X号房产,已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名下经济开发区龙山街道X小区X-X-X室房产,为拆迁安置房,经济开发区建投无法查封,稍后将继续前往龙山街道查控;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镜湖区X-X、经开区龙山街道天门××小区××幢××室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3190050.79元,未执行到位3190050.7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斗胜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