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7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嘉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2685号2号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嘉园林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9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兵
审判员钱文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