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1177徐州天任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1177号
原告:徐州天任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轻工路48号金地商都五金机电商铺14-060号。
法定代表人:刘倩,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支八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宏彬,该公司执行懂事。
原告徐州天任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徐州天任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天任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娜
书 记 员 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