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91民初1633号
原告:苏州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松陵镇花园路**鼎盛银座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v>
负责人:詹思佳。
被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楼**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
被告:南通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区通盛大道**创业外包****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