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318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远大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远大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大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3元,依法减半收取2146.5元,由原告浙江远大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敏
法官助理 杨曼灵
书 记 员 丁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