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国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3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国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康庄南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天。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国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3民初3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37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