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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某有限公司、浙江海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7273号 原告:江苏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责任人:张某某。 被告:浙江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江苏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