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3939号
申请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滨海大道**。
代表人:徐伟,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思佳、张锦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稽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9064405K。
法定代表人:胡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1执3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利荣
审 判 员 周溶溶
审 判 员 姚建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