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9-19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绍柯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
被告: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伟明。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
原告***与被告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进入被告处,于2010年2月离职。原告在职期间通过了助理工程师及工程师职称评审,离职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返还相关证书资料,但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及评审表、工程师职称证书及评审表。
被告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08年7月进入被告处,到2010年2月离职。对原告陈述,在职期间评审通过助理工程师职称、工程师职称,被告不清楚,被告也未收到相关评审资料。故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7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2月原告离职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在该段时间内,原告通过了助理工程师职称和工程师职称评审。原告的助理工程师证书、工程师证书及评审资料已由被告的员工周**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领取。2014年3月5日原告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原告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收案回执、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合同书、移交清单复印件、公司基本情况、助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网络公示信息,本院调取的证书材料接收单、周**的社保信息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的助理工程师证书、工程师证书及评审资料由被告的员工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领取的事实清楚。被告辩称对原告评出助理工程师职称、工程师职称的事实不清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证件及资料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伟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编号2009030244)及评审表、工程师职称证书(编号0910830205)及评审表。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任**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