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3破申4号
申请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三江村丁前老年照料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童勋。
申请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转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立案审查,2021年3月1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案件平台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21年3月18日通知了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初步查明:2018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8)浙07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童勋、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潘晓文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童勋和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潘晓文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据执行移送破产材料显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被执行未执结案件9件,总执行标的为7632094.3元。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2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童勋,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二人,即童有成认缴出资额126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60%,童勋认缴出资额84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40%。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资产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故本院认定申请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系经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且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申请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卢永胜
审 判 员 舒旭霞
审 判 员 程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秋怡
代书记员 林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