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98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194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群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青,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三江村丁前老年照料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童勋。

诉讼代表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系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饶赟

人民陪审员  顾小芳

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廖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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