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194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群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青,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三江村丁前老年照料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童勋。
诉讼代表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系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饶赟
人民陪审员 顾小芳
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廖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