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

武义正晟沥青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3民初2581号

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开发区仙洞(武义强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27889104R。

法定代表人:徐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鲍文静、鲍春银(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三江村丁前老年照料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96468433F。

法定代表人:童勋。

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鲍文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童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49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算至2020年9月14日计51016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武义县王宅镇万名街延伸工程由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包施工,因其缺少生产沥青混凝土的机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特将该部分工程委托给原告生产施工,为此双方签订了合同,明确工程款为1198160元,开工前预付800000元,剩余余款在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0.5计算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292049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成讼。

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陈述属实,愿意支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由法院审核确定。

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书1张,证明被告将武义县王宅镇万名街延伸工程中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交由原告生产施工、约定工程总造价1198160元以及分期支付、违约责任等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及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的事实。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综上,根据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武义县王宅镇万名街延伸工程由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实际承建,后被告将其中的沥青项目委托给原告生产施工,2019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书》并约定了工程概况、总造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2019年8月28日,被告项目负责人李江军、法定代表人童勋在结算清单上对工程结算款1084900元予以签字确认,扣减先前已支付的800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284900元未支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工程完工且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9月30日前履行支付工程余款的义务,其逾期未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4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晟沥青有限公司负担63元(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朱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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