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熟溪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723民初302号

原告:***,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张钰、赖星铭,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三江村丁前老年照料中心**。

法定代表人:童勋。

委托代理人:卢永明,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武义县熟溪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何敦江,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武义县熟溪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星铭、被告亿嘉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永明、被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敦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村委会系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郭上村及一期深化设计-古道修复工程B标段的建设单位(发包人)。被告亿嘉公司(承包人)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武义县大田乡招投标分中心开招投标获得中标,中标后,两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后被告亿嘉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于2020年1月13日进行了结算审计,审定造价为1533410元。亿嘉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92305元及保证金4万元未返还。亿嘉公司陈述**村委会未将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结算给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亿嘉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92305元及返还保证金40000元;2、被告**村委会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亿嘉公司答辩称:郭上村项目由***挂靠在亿嘉公司实际组织施工,公司只是收取了管理费,每笔工程款到后税金也是他自己支付。实际组织施工、材料、机械都是他负责组织实施的。

被告**村委会答辩称:工程款到位后村里会支付给公司,公司再给原告。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证明亿嘉公司中标后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的事实。

证据2、竣工验收书、审计报告书,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审定造价为1533410元的事实。

证据3、结算清单、领付款凭证、收条、银行明细,证明***系实际施工人,被告尚欠工程款392305元及保证金40000元需要支付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提交的证据,亿嘉公司、**村委会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亿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8日,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郭上村及一期深化设计—古道修复工程B标在浙江省武义温泉旅游度假区××室公开招标,亿嘉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2018年11月21日,浙江省武义温泉旅游度假区郭上村村民委员会与亿嘉公司就该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808611元(下浮率为12.55%),工期80日历天,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期内不计息。11月22日,亿嘉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给***施工,双方签订《内部承包施工经济责任合同》一份,其中资金核算条款约定为:***承包总额暂定为总包合同价款1808611元,该项目所有工程结算款(包括变更增加部分)必须由工程发包人支付至亿嘉公司指定的专用工程款结算账户,然后由亿嘉公司核算后拨付给***;***向亿嘉公司上缴项目综合管理费,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审定价超出部分另行上缴3%综合管理费;亿嘉公司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任务;亿嘉公司向业主单位缴纳的现金履约保证金由***全额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无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工期纠纷、债务纠纷等发生和其他潜在风险,***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材料移交齐全后可向亿嘉公司申请退回(无息)。之后,***组织人员、材料等进场施工。2019年2月1日,浙江省武义温泉旅游度假区郭上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亿嘉公司725000元,同日,亿嘉公司以人工工资及材料款名义支付***633280元。后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月13日,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审定单,审核结论为:本工程结算送审价1576725元,结算审定价1533410元,净核减43315元,其中核增79970元,核减123285元。2020年1月22日,浙江省武义温泉旅游度假区郭上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亿嘉公司工程款416105元。

另,在潘晓文与被告亿嘉公司和童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做出(2018)浙0723执26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亿嘉公司所有在**村委会的工程款。

另外,武义温泉旅游度假区郭上村在2018年武义县行政村的合并调整中,与他村合并成立为武义县熟溪街道**村。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案涉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郭上村及一期深化设计—古道修复工程B标由亿嘉公司中标后交由***实际施工的事实清楚,***并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亦非亿嘉公司员工,且施工活动由***自行组织,由***向亿嘉公司支付管理费等,应认定***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造价、已支付的工程款、保证金及尚欠的工程款均无异议,故***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亿嘉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92305元及退还保证金40000元,**村委会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在其欠付亿嘉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综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92305元;

二、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元;

三、被告武义县熟溪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本判决上述款项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2元,由被告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永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江 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