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7087号
原告
******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家居商城管道**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04567001637T。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婵莹,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81758853787T。
法定代表人:沈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其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晶,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12月2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 38元,共计1 063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许国君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