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02民初325号
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铁路专用线南西侧原金属公司楼内。
法定代表人:谷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四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紫气大路建设大厦十楼。
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6元,减半收取5,693元,由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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