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3民初2766号
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建新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谷琛。
被告: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山门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范鹏。
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5.0元,由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国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