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民执裁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元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元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37,819.60元履行完毕,另给付5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修复土站台的费用,应视为土站台修复完毕、恢复原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