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执586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公主岭铁北街站前委一组。
被执行人: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志强,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艺术委十一组。
被执行人孙永波,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场汤池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胡志强达成和解协议,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0326元,并承担诉讼费。被执行人现孙永波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上限高并纳入失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号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玉波
执行员 叶晓飞
执行员 张媛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