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037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建新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96元,减半收取计8,248元,由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