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2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铁**建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坤,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王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