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中启天恒(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3998

原告(反诉被告):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林,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樱,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启天恒(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清,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馨威,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中启天恒(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191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启天恒(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中启天恒(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肖 婧

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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