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执13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路**,组织机构代码:785341576。
法定代表人:徐晓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9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91执1390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宛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