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执187-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853415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10幢3**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411137552。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9幢3**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012297575。
申请执行人**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两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8)浙019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19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两案终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执187-188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