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楼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1单元090103号。
法定代表人:葛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3终20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0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9月16日发起了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23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岳塘区××街道××路××号××新区××市场××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19日)。2022年6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2年9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50651.87元(货款128520元、利息7930.39元、后续利息5001.21元、迟延履行利息3913.43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846.84元、申请执行费2440元)。
本院认为,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世纪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