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昌榕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昌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3516号
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980842739。
法定代表人:顾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华、戴婧,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昌榕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双沪北路**之**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789310XM。
法定代表人:许昌容。
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昌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雪婷
书 记 员  黄娟娟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